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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这种亵渎才来临的,或许还会因这种亵渎而继续发展下去,恶化下去。因此,人们在这些情况下禁忌房事,并幻想由自己的节欲而能感动上苍,感动神灵、鬼魅,使它们不再降下灾难。
另外,在宗祠里、祖堂上、庙宇内、宫观中、神龛下、井灶旁、坟墓地、棺柩处等位置都是严禁行房事的。因为这些地方都是鬼灵神明常居地或出入处,男女如在此交合,势必会亵渎、触犯了鬼神精灵。如果惹得它们恼怒起来,是会给人类降下灾祸的。
云南彝族阿西(阿细)人有祭密枝活动,这期间,禁忌夫妻同床。清代南方赛水神活动期间也禁忌夫妻同床。据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篇”云,在赛水神活动中,曾经有一名当会首的舵工,因“一夕犯不洁(即指房事),方跪致祝,有风刮灰扑其面,骨栗神悚,几不成体。退而拂拭,则额上现一墨画秘戏图,神态生动,宛肖其夫妇,洗濯不去,转更分明,故以膏药掩之也”。其意皆为祭祀神明期间不得行房事,否则必会受到神的惩罚。
因为天地是天神地祇的驻处,所以民间有禁忌在露天野合的俗信。俗以为男女交合必在避开天地的房间里、床铺上。因而将性交行为雅称为“房事”、“床第之欢”。不在房中交合的则称之为“野合”。野合是犯忌讳的。野合会污秽天地,冒渎神明。违犯禁忌者会遭五雷轰顶,被劈而死。其用意当在于以此来恐吓那些男女间不正当的性行为。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积久成习,养成了行房避天地,进而避人耳目的习俗。据张紫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云:“(真腊国)行房不欲令人见,此俗与中国同。”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云:“(苗族)獠人夫妻异宿,唯于晴昼,牵臂入山为乐。于路口插松竹,以断往来。谓之插青。见者即避。如或误入,刀斧相加。”又云:“(苗族)夫妇野媾,插青路衢,以断行路,不知误入,张弩射之,媾精入地,是生短狐。”性行为忌讳直露人前的观念,还形成了一种道德风尚。俗话说:“上床夫妻,下床君子。”“君子厅,小人房。”即是要求尽量使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性生活不外露的。民间,不但忌讳公开谈论性行为,就是夫妻间在这方面也都讳言极深。一般行房事还要避开日月灯光能照耀到的地方,要在黑暗中进行,否则,即使在房中也怕不够隐蔽。这足以反映出民间对房事的保守性和隐蔽性。由于长期以来,行房事都是隐蔽的,因而,一旦行房时被人撞见,便会惊慌失措,羞愧难当。虽是夫妻,也会骇然,若是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就会更加惊恐。然而,行房被人撞见,因而受惊吓,感羞耻而病伤夭亡者也确实不乏先例,所以行房忌被人见也成为一种禁忌风习。比较起来,在一般民众心目中,行房事避天神地祇的观念倒不是那么自觉明朗的了。反而不如忌被人见显得更切实、可信,这也许是体现了风俗传承中某种正常的变异性规律吧。再者说,人言可畏。被人看见了自己的“丑行”,难保他不到处传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人人都知道了的事情,还能再瞒得了神灵吗?所以被人知道也就等于冒犯了神明,同样会遭到神鬼的惩罚的。这就又联想到了冥冥间的惩治,各种各样的因果报应等等,所以房事是绝对禁忌裸露的,必须极其隐蔽才行。
日时房事禁忌
中国传统的观念,把男女分归为阳、阴,男归阳,女归阴。男女交合方可繁衍后代,所谓“孤阴不生,孤阳不长”。然而,男女交合必以时,才能达到阴阳调和,否则,阴阳不调,不但不能有利于后代的繁衍,还会生出许多祸患来。所以男女行房事也要有阴阳时日方面的禁忌。
民间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禁忌房事,如冬至、夏至前后半月内禁忌房事,据信,冬至阳气尚微,夏至阴气尚微,如草木萌生,易于伤伐,阴阳不能调和,虽说指的是自然界里的阴阳二气,也怕感染了男女体内的血气精神,这时候行房事恐怕不能配合节气而走泄了精血,导致神气疲乏,引来祸灾。每个月的初一、十五是月廓亏空之时日,月属阴,此为阴虚,民间也忌房事,惟恐阴阳不调。每年五月初五,俗称“五毒日”;九月九日,俗称“九毒日”,均忌房事。五月俗称“恶月”,据说五月初五日这天,阴阳之气争雄,阴胜阳,鬼魅、邪祟、瘟疫、毒气猖獗一时。此时行房事自然危险,或谓会“倒阳”,或谓会“中毒”,所以要禁忌行房;九月九日称“重阳节”,或者是因阳盛阴衰,或者是因“重九”是阳数之颠峰,恐过后则一转而为阴数了,所以禁忌一切冒失的行为,小心慎行,包括房事也在禁忌之列了。每日的晨昏,也是阴阳转换交接的时刻,此时亦恐阴阳不调而禁忌房事。实则昏时人体劳累困乏不易行房,晨起精神未振,行房事也易影响一天的劳作,所以晨昏刻均不易行房。阴阳之说只不过是对此类民间经验的一种解释。除此之外,本命生辰日正冲甲子、庚申晦朔之日行房事也是忌讳的。还有各地不尽相同的祭神持斋日也忌讳行房事,否则,以为是对神明的大不敬,会受到神鬼的惩罚或阴谴的。《素女经》中提到的“合阴阳”、“避九殃”,也是指的此类禁事。其言曰:“人之始生,本在于胎合阴阳也。夫合阴阳之时,必避九殃。九殃者,日中之子,生则殴逆,一也;夜半之子,天地闭塞,不瘖则聋盲,二也;日蚀之子,体戚毁伤,三也;雷电之子,天怒兴威,必易服狂,四也;月蚀之子,与母俱凶,五也;虹蝗之子,若作不祥,六也;冬夏日至之子,生害父母,七也;弦望之子,必为乱兵风盲,八也;醉饱之子,必为病癫疽痔有疮,九也。”又据台湾一九八八年《中国民历》讲:“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诸日为神明降鉴,察人善恶之期,宜戒斋不可行房,以免冒渎而受阴谴。”又《台湾民间禁忌》龚序云:“忌初一、三、五、七、九、十五日行房”。如果再加上诸如“月经期”、“风雨日”等等禁忌,那么可以进行房事的时日实在是没有几天了。可见,禁忌事项的繁多已经到了令人无所适从的地步了。禁忌太多,适得其反,顾不过来的,也就不能再顾及了。
结语
房事禁忌是一种远古的禁忌,从图腾时代直到现今,这一禁忌始终存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类、族群的繁衍、生息,所以历来被人们所重视。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形,越是大家都慎重对待的事情越是避忌谈论,生怕触动了什么而引出不好的结果,损伤了那共同珍视的事物。房事一直是中国人视为神秘禁区的事情,人们习惯在各种情况下尽量避开它,而不习惯使这类事情或与之有关联的事情被自己看到或听到。中国人在性方面讳莫如深,因此,这方面的禁忌很难传播、很难搜集。许多有关习俗,也囿于某一社区,或者在家族、种姓系统等极狭窄的范围内传继着,很少为外人所知。只是近年来,人口问题成为中国一个至关重要的迫切问题之后,人们才开始不得不正视性的问题。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人们开始公开谈论生育问题了。这必然涉及到性生活,于是房事禁忌也就相对公开一些了。
房事禁忌是个体的事也是集体的事。大的方面可以影响到一个族群的生存、伦理、秩序,小的方面可以制约个人的性生活规范。其中有些是带有人类发展的共性特征的,有些则是地方性、个别性很强的经验归结。不管它们正确与否,事实上这些禁忌总体上说,在形成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风貌方面和促使其发展至今的过程中都是起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的。
如果把孕育和最初的抚养比作人类的“摇篮”的话,那么编织这个“摇篮”的过程中,就充满了禁忌。
第三部分
第36节 胎神禁忌
孕,怀子也。孕,是两性结合的直接后果。有孕,才有可能有育。孕,又是生命之开始。在重子嗣的中国社会中,孕是一件喜事,俗称妇女怀孕为“有喜了”。然而,自从妇女受孕那一刻起,一个个难解之谜就诞生了。那小小的生命是男是女?将来会成就一个什么样儿的人材?产时是顺利还是难产?希望和忧虑交织并存,再加上怀孕期间生理方面的反映,头晕、呕吐、偏食、懒倦、无力、浮肿等等,会时常引起孕妇以及亲属们的焦躁不安。于是,能不能度过这一关,让那喜事真正安全地降落在自己家中便成为周围人们最最关切的事了。为此,大家都觉得有必要而且应当乐于遵守一些共同的禁忌。
胎神禁忌
古时,人们不清楚胎儿是怎样孕育的。他们只看到妇女的身体发生变化,肚子渐渐地大起来,但是,是什么原因导致妇女如此地怀上了孕直至最后生下一个孩子来呢?他们理解不了。于是就想象是由超人力的神灵起的作用。中国古时候有许多关于妇女怀孕是因神鬼感应的传说,比如说,妇女的怀孕是龙、凤、麒麟、大鸟、巨人、虹、日、月等有关,或者说是命中注定的,是前世的缘分等等,总之是由某种超人的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超人的力量后来就被人们想象成为一个具体有形的“胎神”了。“胎神”是专管胎儿的神灵,它通常存在于孕妇的周围。人们对胎神既敬又畏。因为胎神有保佑胎儿和伤损胎儿的双重性质。当胎神有益于胎儿时,人们自然敬它;当胎神有害于胎儿时,人们又畏惧它。这时,人们不管它叫胎神,而管它叫胎煞。其实神、煞一也,不过是反映出人们对胎神敬畏的双重态度而已。神可敬,煞不可犯。据民间信仰认为,胎神对胎儿的损伤皆因人们对胎神亦即胎煞的触犯。俗传胎神能与胎儿的魂魄交通。胎神按一定的时刻有规律地出现在孕妇周围一些固定的方位或者附着于某些物体上。人们不得触犯、伤害到它,否则,便等于伤害到了胎儿,严重的会导致孕妇肚痛难产,或者胎损子夭。
布依族孕妇的丈夫忌狩猎、捕鱼。据信,动物、鱼类的灵魂因敌不过男性的阳魂,被捕杀,便会寻了孕妇所怀的处于阴阳界中的胎儿腹婴进行报复,使之夭亡、流产。孕妇的丈夫也忌参加征战,如果丈夫在征战中面临恐怖场景,腹婴也会受到惊吓,受到伤害。
基诺族妇女怀孕期间丈夫打猎时忌砍棕树,不能打猴子,不能割岩蜂,不能打黑色、红黑色、黄白色、花色的鸟类,不能打大嘴鸟、犀鸟、叫声不好听的鸟,否则认为会影响婴儿的容貌和声音。妻子怀孕时,丈夫还忌参加某种社会活动。如葬人忌参加抬死人;忌参加绷大鼓;忌斗刀把;不能打蛇;不能爬树摘果子。否则,孕妇生育时会难产。
畲族孕妇也有许多禁忌,如三种事情不能看,一是孕妇不能看做功德,因为他们认为祖图花花绿绿,如果让孕妇看见了,这将影响胎中幼儿,小孩将来会得神经错乱之病;二是不能看戏,戏服也是色彩斑斓的,孕妇看后会使胎动;三是不能看棺材出殡,否则会相冲。另外,人们认为,孕妇横跨扁担会引起难产、跨越牛绳犁耙会使孕妇延长孕期达十二个月才能生出婴儿。孕妇也不能进产妇房,否则将来会难产。在饮食上忌食田螺、牛肉和兔肉。但凡有孕妇人家,其墙、砖、瓦等都不能动,也不能敲钉子,否则会引起胎动。
据信胎神是会按月令的变更自动调换位置的。瑶族称胎神为“胎魂”,大概是指胎儿灵魂的意思。据说一月和七月怀孕的,胎魂在正门,禁忌修理正门和在正门处挖地;二月和八月怀孕的,胎魂在庭院,禁忌在庭院存放重物;三月和九月怀孕的,胎魂在舂米的臼里,禁忌移动米臼;四月和十月怀孕的,胎魂在厨房里,禁忌在厨房里淋水;五月和十一月怀孕的,胎魂在卧室,禁忌修理或挪动孕妇卧室;六月和十二月怀孕的,胎魂在孕妇的腹腔,禁忌将孕妇的衣服泡在开水里。以上禁忌,如有冒犯就会导致流产、死胎或婴儿先天残疾等灾异。过去汉族、畲族、土家族等许多民族都有此俗流行。如今大陆胎神信仰已经淡漠了,除了个别偏远地区仍有残留外,一般很少有人讲究了。据有关资料表明,台湾关于胎神的信仰,还是比较普遍的。不过和瑶族胎魂的流动存在情况不同,台湾胎神的流动存在不是按妇女怀孕月份分定的,而是按月份定死了的,对每个孕妇来说都是同样的适用。
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宋代陈自明“胎煞避忌产前将护法”中有一种按农时节气分定胎煞位置的办法,其文曰:“月游胎煞:立春在房床,惊蛰在户,清明在门,立夏在灶,芒种在母身,小暑在灶,立秋在碓,白露在厨前,寒露在门,立冬在户及厨,大雪在炉及灶,小寒在房母身。”还有一些以天干地支来推算的胎神日游方位禁忌大都出于江湖郎中或者游方术士之口。这些玄言,由于太繁复、艰涩,极难在民间生根。民间还是易于接受那些一目了然、便于记忆的东西,像以上所列举的几项与月份、节气相关的胎魂、胎煞禁忌便是民间可通行的。其中谈到的胎神所处的位置,也都是中国普通农家小院的典型环境,更是一般中国家庭妇女经常所到之处。这也可以看出,所谓触犯胎神的禁忌,实际上是要处处提醒孕妇小心行动,并且尽量限制孕妇的活动范围和劳动强度,以便保护胎儿不受伤害。其他人在胎神存在的地方也要小心从事,否则,伤着了胎神就会通过感应的方式伤损胎儿。据说,刀犯者形必伤,泥犯者窍必塞,打击者色青黯,系缚者相拘挛。总之以什么方式触犯了胎神,便都会以相应的损伤体现在胎儿的形体上。因此,民间在妇女“有喜”之后便有许多禁忌存在。
第三部分
第37节 室内禁忌
孕妇的住室也是胎神常驻的主要处所,民间似乎有把孕妇的腹腔与孕妇的住室相类比的惯习和信仰。或者是把胎儿的驻处由腹腔扩大到寝室了。以为在室内的活动会感应到孕妇的腹中。因此在孕妇室内的行为要处处小心谨慎,不可稍有大意。否则便会影响到孕妇腹中的胎儿。归纳起来,孕妇室内必须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忌动砖瓦土石
室内墙壁房上的砖瓦土石禁忌移动、毁坏,恐怕触动了胎神,胎神自己可以按月令变更位置,但忌讳它不变时,人为地给它变动。也就像胎儿自己可以在孕妇腹中移动,但不能人为地推拿,帮他移动。否则,恐有拔苗助长之虞。
(2)忌钉钉子
室内墙壁上、家具上、门窗上都忌钉钉子。俗以为会伤害胎神。如果万一不幸把胎神钉在那里不能动弹了,岂不意味着胎儿也不能正常发育而变成“死胎”吗?故而严禁之。
(3)忌挂人物画像
湖北一带孕妇室内忌挂人物画像。据说多看画上的人会使孕妇腹中的胎儿和画上人物长得一样。俗称“换胎”。《清稗类抄》“鄂妇妊忌”篇云:“湖北妇人妊子,避忌最甚。有所谓换胎者,言所见之物入其腹中,换去其本来之胎也。故妇人妊子,几房中所有人物画像,藏之弃之,或以针刺其目,云其目破不为患矣。”
(4)忌动剪刀、针线
动剪刀会剪断东西,动针线、锥子等会扎穿衣物,如果恰逢胎神在时,岂不又伤着了它。一旦伤着了胎神就会生下无耳朵、豁耳朵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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