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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律师函也是从法语翻译过来的吗?
我不习惯跟人对骂,有理说理就是了。于是我跟助理说,写封回函给他们,批评下他们那态度,把起诉状准备好,让他们反思一下,吓唬人有什么用呢。于是我的助理写道,贵方的态度“令人不能理解”, “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个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大型跨国公司所应有的表现,也完全不是法律交涉文件中应有的表述方式。”但是后来我们发现“恫吓”一招,在西方企业界和律师界是被广泛应用的,这的确是含蓄的中国人所不能理解的,可能外国人太直率了,可惜这种“直率”在中国毫无用处。
起诉状递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并予审查立案——然而我们的预期在这短短三十天里实现了,达能飞快地退出了光明,即将退隐的王佳芬收获了她职业生涯里的一个辉煌的胜利,达能退出光明的代价是赔偿8000万,同时向中方低价转让了手中的巨额股份——价格有多么低呢?与达能最近一次增持光明的股价相当。
说起“达能最近一次增持购股”价格,还是达能通过搞小动作胁迫光明而得到的超低价。如今达能又超低价吐出全部股份,还赔了光明一笔,光明大赚了。
围魏救赵:达能董事兼职困局(3)
但退出光明还是没有解决达能“董事兼职”的严重违法问题。达能中国区的几个董事秦鹏、嘉柯霖等同时在乐百氏、娃哈哈任董事职,秦鹏当年还在乐百氏与娃哈哈中间左右具体经营行为,导致娃哈哈巨额亏损,被员工与经销商恨的牙根痒痒的——这都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
娃哈哈工会诉讼新策略
2007年7月,娃哈哈娃祭起大刀攻击达能软肋,在国内组织了针对达能“同业兼并”中“达能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诉讼,在沈阳与桂林起诉达能董事秦鹏、嘉柯霖的“兼职”行为,属于竞业禁止,并要求达能为娃哈哈公司的损失负责。
不过娃哈哈也有难题:针对达能“董事兼职”的硬伤,娃哈哈可以应用“股东代表诉讼”进行反击,但是局限性很大。这是由于全国39家合资公司,只有廖廖几家公司在娃哈哈、达能之外有其他的小股东,而绝大多数的合资公司只有娃哈哈、达能两个股东,这两个股东之间的争议受《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应该在斯德哥尔摩仲裁,不能在国内提起诉讼。
娃哈哈起诉后,零星诉讼对达能无法构成威胁,却招致了达能的反诉。达能在合资公司所在地二十几个法院诉宗庆后“竞业禁止”,大规模的反击仿佛在嘲笑宗庆后“偷鸡不成蚀把米”。
2007年11月份,我与李肃赶到杭州参加娃哈哈的会议,解决如何全面反击的问题。
我多年做改制工作,对于国企以及改制的民营企业的结构再熟悉不过。职工持股会(新公司法中的工会)马上浮现在我的脑海。娃哈哈中方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设有职工持股会,身份是公司股东。以职工持股会行使娃哈哈中方的股东权利,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规避合资合同的管辖条款——这绝对是没有前例的一件事情,但我知道这肯定是合乎法律的。
然而我的主张刚刚出口,在座的另一位律师就开始摇头了:“股东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不会受理的。”同行直白地反对我。
同行有不同的意见很正常。中国是典型的立法走在司法前面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对于立法专家来说相对容易,但是实务人才非常缺乏。我经常说法律业缺少“八级工”,更缺少法理功底浓厚的实务创新人才,“经验”与“创新”是律师执业非常重要的方面,多年来我以身作则地发扬这两个职业要求,也这样要求所里的年轻律师。在我三十年职业生涯里,已经创下了许多个“史无前例”,因此我并不怀疑自己的判断。
我看着他摇动的脑袋,更多的想法向我扑来了——职工持股会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索偿,是诉讼战略中直接指向利益的;如果在全国的合资公司向达能索偿,形成连环诉讼,既定的判决可以抵消国际仲裁的任何裁决。
常有人告诉我我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温和、儒雅;有记者给我寄报道我的文章,我一看,他竟然说我的“离开的身影”是“单薄”的。但是在专业上,我则属于非常“强势”的人。只是观点差异而已,我没有激烈反驳我的同行,而是建议出具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给娃哈哈参考。尽管我的意见遭到反对,但是宗庆后本人非常希望我是对的。他请我为娃哈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他要征询更多专家的意见。如果不是怕泄密,我知道他恨不能把我的意见贴到网上去“诉诸公论”了。
其实我的同行反对我失之谨慎。职工持股会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应用,就是在海尔改制的过程中。张瑞敏就是通过“职工持股会”控制“海尔”品牌,获取品牌收益、后依托“职工持股会”设立海尔投资,并意图借壳上市,并持股海尔电器、手机等资产,最终实现国退民进。当然经过朗咸平炮轰之后,海尔上市遭遇挫折,冷冻了两年之后,直到2004年才借壳上市成功。而且在公开的资料中,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CEO张瑞敏未进入海尔中建(借壳上市公司)管理层,且在海尔中建的股份及优先认购权中无任何权益。
11月28日,我为娃哈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由于各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都约定了仲裁条款,而法院对于仲裁条款的认定一般较为宽泛,即凡是合资双方发生的纠纷一概适用仲裁处理,法院不予受理。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发生在双方之间的与合资有关的侵权纠纷,按照通常理解,都应通过仲裁解决。这种情况下,为了绕开仲裁条款,就不能以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直接作为原告,因此,选择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受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有受理的可能。因此我们选择以“工会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份意见书马上被转到中国排名前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里。事务所很快给我的法律意见出具了“诊断意见”。“诊断意见”说,我的主张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假如我竟然靠“关系”立案或者作出裁判,那么在跨国纠纷中,这种行为会惹来无穷的大麻烦。
宗庆后看过了,把这些意见放到一边,给我打电话说:“我这几天要去北京,还有一些重要的事与你商量。”
我知道“诊断意见”内容是在接受了娃哈哈的代理以后,后来的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大错特错了:工会诉讼顺利立案并进入程序。当然此案在同行中出现一些反对意见是正常的,但是职工持股会的诉权的确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同时我相信这份“诊断意见”,绝不代表中国法律服务业的顶级水平。
以毒攻毒:全国冒出税务爱好者(1)
如果是偷税,谁有罪
在诉讼战场之外,达能期待着宗庆后因个税问题“出事”,但是相关部门好像并不想采取什么不利于宗庆后的措施。于是媒体和压力集团就开始评论,“某些与政府有良好关系的偷税人仍不法办,真是在考验中国的法治”。
达能要斩首宗庆后,如果成功,在中国也不会引起什么轰动。中国民众已经习惯了民营企业家“落马”事件。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富豪榜别称“杀猪榜”,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风俗,达能还是深知的。
2006年11月2日,《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在北京揭晓。几天之后,以亿元荣登首富的黄光裕遭受“创业第一桶金”问题的困扰,而以亿元名列第183位的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则正式辞职,“以个人身份”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2006胡润百富榜”之后,佛山市国税部门收到举报信,要求查处8亿元的身家的周伟彬有钱不缴纳欠税的罪案。
现在轮到宗庆后了,宗庆后早几年也已经登上富豪榜了。若宗庆后能够逃过此劫,反倒爆了大冷门。
宗庆后“个税案”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里的约定:税费是宗庆后负担的。但这只是说协议约定的收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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