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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第1页)

了经济生活的鲁迅,决不是完整的鲁迅。  鲁迅为版税而奋斗  鲁迅后期在上海的九年间,完全成了一个“爬格子”为生的自由撰稿人,经济来源几乎完全依靠版税、稿酬、编辑费,占他生平总收入的半数以上。由先前的公职人员到自由职业者,在这过程中有个关键性的步骤,就是鲁迅以法律方式捍卫自己的著作权,向北新书局追索版税之争。  但当时(1929年前后)鲁迅和书局出版商两方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这场剧烈争端一直是“关起门来谈判”秘而不宣的。事后,鲁迅和有关人士都没有著文评述这场严重争端的来龙去脉和细节过程,只是偶尔透露过一鳞半爪,例如鲁迅在跟林语堂的“相得复疏离”关系中,只隐约提到几句罢了。鲁迅去世后,只有此事见证人之一郁达夫在1938年《回忆鲁迅》一文中作了几百字的简述,但语焉不详,知者甚少。  这场爆发于1929年8月的鲁迅著作权争端,究竟牵涉到多少钱呢?根据我对于“鲁迅经济状况”的多年研究,从20—30年代鲁迅著述应得的版税、稿酬、编辑费核算,参照《鲁迅日记》中的账目统计,鲁迅在这场争端之后共得到国币2万多圆(合今70万元)。这相当于鲁迅全部著述稿酬的40%,或他一生总收入的将近五分之一。所以这场争端,对于鲁迅一生说来,具有非同小可的价值。  回顾一下,鲁迅从1918年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狂人日记》以后好几年里,投稿都是无私奉献的。前文说过,鲁迅担任###公务员已经有了丰厚收入,所以并未计较过稿酬。据我研究的结果,一直到1923年《鲁迅日记》才初次出现他领取版税和稿费的记载。1924年鲁迅生活中开始有一个大转变,这年他的经济来源中,第一回发生了公职收入(###公务员薪金)少于业余收入(讲课费及稿酬、版税)的情况。他写作和兼课收入共占59%,超过一半;而公职收入仅占41%,也就是不到一半。从经济状况说来,鲁迅进入了由公务员向自由职业者的转化。  当时鲁迅并没有把主要著作如《呐喊》、《中国小说史略》等交给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一类大出版社去印行,而是委托给自己信任并扶植的北新书局。郁达夫回忆说:“北新书局的创始人李小峰是北大鲁迅的学生;因为孙伏园从《晨报副刊》出来之后,和鲁迅、启明(周作人)及林语堂等,开始经营《语丝》之发行,当时还没有毕业的李小峰,就做了《语丝》的发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业者。”李小峰一生的主要业绩,就是跟孙伏园一起经手办理鲁迅的《呐喊》、《中国小说史略(上下册)》、《桃色的云》、《苦闷的象征》等著述译书的出版业务,此后在鲁迅等人支持帮助下,于1925年3月在北京市创办北新书店,出版《彷徨》、《华盖集》、《华盖集续编》等,并编印新文学书籍以及《语丝》、《奔流》等刊物。他是20—30年代我国著名的出版商之一。  我查阅《鲁迅日记》,从1923年起鲁迅和李小峰见面、通信、联系,14年间总共达到704次之多,平均每年50次,也即大约每周就有一次。可见关系密切非同一般。这些联系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北新书局出书、编杂志的业务和经济问题。《鲁迅日记》中对于李小峰的典型文字记载是:某月某日小峰来交(或:得小峰信并)版税泉及编辑费若干圆。  1926年鲁迅在北京时,北新书局送来的版税和编辑费还是940圆(合今人民币33000元),1927年降低到470圆(合今16000多元),据说因为汇款不便而拖欠。这两学期鲁迅南下,担任厦门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教授的月薪很高,所以并未介意。1928年鲁迅到上海后,没有继续任教,下决心以自由撰稿人的身分完全依靠“爬格子”谋生。他交给北新印行的著作已经增加到9部,销路也很好,还为北新书局编辑《语丝》和《奔流》杂志,并为《北新》半月刊译稿,所得报酬也应该大幅度提高。但他从北新书局得来的版税和编辑费收入,比例仍不到全年的三分之一。这时他开始察觉北新书局的账目很不对头,开始一项一项算细账,并且约见知情者了解实际情况。他明白了:几年以来,北新书局确实克扣了他几部著作的大笔版税,数目高达2万多圆,而已经支付的只有几千圆。从1929年7月以后的《鲁迅日记》可以看到他与文友们频繁商议的蛛丝马迹。8月12日他写信宣布停止编辑《奔流》杂志,并且访问律师杨铿进行著作权法的咨询;次日“委以杨律师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  仔细分析《鲁迅日记》的简略记载,与这一阶段亲友们的有关书信、回忆录相对照,可以看出:从8月12日到25日的两个星期里,鲁迅每天都为版税之事奔忙;律师杨铿依据政府刚颁布的《著作权施行细则》,建议庭外调解,鲁迅和北新书局双方都表示同意。

鲁迅生活的经济背景(8)

北新书局承认确实拖欠了鲁迅应得的大笔款项。在律师参与之下,按原订合同20%的版税率一笔一笔计算后,双方核实了数额明确无误。按照证人章川岛的说法,“共欠债两万”(见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证人郁达夫的回忆,“北新开给鲁迅的旧帐单等来计算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圆了”(引自郁达夫《回忆鲁迅》,1938年)。这就为争议的解决打下一个良好的共识基础。但李小峰方面解释了拖欠版税的缘由:北新书局在北京的总部被北洋军阀查封,不得不迁移上海,损失很大;暂时挪用了若干款项进行投资,保证追回;又因资金周转不畅,请予延缓期限,在一年内分批逐步偿还,等等,并再三表示道歉。有证人在场,经过律师依照《著作权施行细则》进行反复调解,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1) 北新书局把图书的印刷纸版交回鲁迅(由郁达夫、章川岛作证);  (2) 北新书局历年所欠鲁迅的版税分11个月内结清(由杨律师经手);  (3) 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据《著作权实施细则》实行印书证制。  协议第一项于8月28日执行;协议第二项于此后分期执行,北新书局在本年剩下的四个月内将历年所欠的旧债务大约8300圆(合今29万元)交还鲁迅;1930年鲁迅继续追回北新书局积欠的版税1万多圆(合今40多万元),占这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根据《鲁迅日记》折算,鲁迅前后共支付给杨铿律师手续费5%,即大约4000圆。  由于这件争端的顺利解决,鲁迅仍然对北新书局给予信任,继续把自己许多著作的出版发行委托给李小峰负责,例如《两地书》、《鲁迅杂感选集》、《三闲集》、《伪自由书》等。  依据当时《著作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北新书局和作者签署了协议,鲁迅著作从1929年9月起,必须贴上“印书证”,或者叫做“版税印花”。当时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式就是:鲁迅在收到书局的版税以后,按照实际印数将自己设计和专门印制的“鲁迅印书证”(印花)——通常是盖有鲁迅某一专用印鉴的方纸片——交给书局,贴在图书的版权页指定位置上,才能出售。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监督出版者实报印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杜绝盗版,不仅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且也保护了书商的权益。中国20—40年代图书每次印数通常为一两千册,所以粘贴“版税印花”还比较方便。到50年代以后图书每次印数大量增加,就显得很麻烦,必须改革了。这是后话。  鲁迅和北新书局的版税之争,是20年代末中国一场典型的著作权案例。我建议,以当事人和证人之闻名、以涉及金额之巨大、以调解方式之成功、以历史意义之深远,应该将此案例写入中国现代著作权史和大学政法专业教科书。  我还是这样认为:离开了著作权的鲁迅,不是完整的鲁迅,更不是真正的鲁迅。鲁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后代“爬格子”的同行们树立了一个范例。  鲁迅在上海的住房  1927年夏天鲁迅47岁时,携许广平从广州来到上海,先住在北四川路###里23号,后来与弟弟周建人一家住进###里17、 18号,两楼两底。  日常生活很简朴,“购置家具,每人仅止一床、一桌、二椅等便算足备了”(引自许广平《###深处吾家》)。1930年5月,鲁迅又搬家到北四川路2093号拉摩斯公寓大楼内,“顶费五百”,即预付全年房租作为押金(合今15000元),月租金40银圆(今1200元),同时买下原住的一家外国人的全部旧家具。  1933年4月,鲁迅一家迁入施高塔路(今山阴路)大陆新村9号,是典型中间阶层的三层楼房。“付房钱四十五两”(参看《鲁迅日记》下册第825页。每两银子作1.4银圆计算,45两银子折合63银圆,即今人民币1900元)。使用的仍然是原有的那套旧家具。  当时底楼用玻璃屏门隔成两间,里间当作餐厅,外间是客厅,有一张瞿秋白离开上海时留下的旧写字台和几把椅子,鲁迅常在此接待来访者。  二楼是卧室兼工作室,亭子间供女佣居住。三楼北间是客房,南间是儿子海婴的卧室。设备现代化,有上下水道和煤气等(陈注:《鲁迅日记》载:付煤气押金20银圆,付水道押金40银圆)。有两个女佣。这是鲁迅一生中最稳定、富裕的时期。然而已到日暮黄昏。  在鲁迅56岁的时候,也就是他临去世以前,他还想搬家到一处更好、更安静的房子去。这年10月6日他在致曹白的信中说了搬家的条件:“一要租界,二要价廉,三要清静。”11日《鲁迅日记》中记载:“同广平携海婴往法租界看屋。”次日他在致宋琳的信中说:“颇拟搬往法租界,择僻静处养病,而屋尚未觅定。”  鲁迅曾在《病后杂谈》中写道:“然而要租一所院子里有些竹篱,可以种菊的房子,租钱就每月总得一百两,水电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两。单是这两项,每月就是一百一十四两,每两作一块四角算,等于一百五十九块六。”(每月房租约合今4800元)这说明鲁迅当时是反复考虑过搬家,更换一处条件优越的处所,好好养病、著文、会友。他以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得,积蓄了足够的金钱,有了巩固的经济基础,以保障完成他久已酝酿的写作计划。

鲁迅生活的经济背景(9)

但他的健康状况已经不容许这美梦实现了。鲁迅在大陆新村9号一直居住到1936年10月19日病逝。  致命的昏和卖  听夜雨,品苦茶,读周作人佳作《自己的园地》和《鲁迅的故家》。击节长叹,其痛何如!惟其赏彼独特一面,益发憎恶其人品之无耻无行。  周氏兄弟,五四齐名;暗堕启明,辉耀长庚。友人常吁嗟曰:“假如知堂先生当时没有跟兄长鲁迅先生闹翻……”然而历史上是没有“假如”的!提出某一事件“假如不曾发生”这类问题,实在没有多大意思。“史家的任务是尽可能地弄清楚已经发生的事件,并且对它出现的前因后果,做出符合实际的说明。”  鲁迅说得明白:“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所卖掉。”这真是不幸而言中了!周作人一度出卖其兄弟情义于家,二度出卖其人格节操于国;终于两度卖掉自由,沦落为双料的奴才。第一回在1923年,第二回在1938年。  第一回已在前文《鲁迅在北京的住房》中简略提到,此处不妨再加以分析讨论。周氏兄弟失和,逼迫鲁迅及老母、发妻搬出北京八道湾四合院大宅,这段恩怨已积累了许多史料、许多论著。其根源,专家们有的归于行为误会,有的归于妇人谗言,有的归于个性差异……但我认为,寻根到底还是离不开一个“钱”字。  周作人信子夫妇的经济生活要比长兄鲁迅豪华得多。据三弟周建人回忆:羽太信子“气派极阔,架子很大,挥金如土。家中有管家齐坤,还有王鹤招及烧饭司务、东洋车夫、打杂采购的男仆数人,还有李妈、小李妈等收拾房间、洗衣、看孩子等女仆二、三人。即使祖父在前清做京官,也没有这样众多的男女佣工。……周作人任他的妻子挥霍,不敢讲半句不是。早在辛亥革命前后,他携带家眷回国居住在绍兴时,他们夫妇间曾经有过一次争吵,结果女方歇斯底里症大发作,周作人发愣,而他的郎舅、小姨(羽太信子的妹妹芳子,后嫁给周建人又离婚——引者注)都指着他破口大骂。从此,他不敢再有丝毫的得罪;相反,他却受到百般的欺凌虐待,甚至被拉着要他到日本使馆去讲话。平日里,一讲起日本,总是趾高气扬,盛气凌人;讲到###,都是卑贱低劣。而周作人只求得一席之地,可供他安稳地读书写字,对一切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逆来顺受。鲁迅看不过去,对周作人进行规劝,无非是‘化钱要有个计划、也得想想将来’这一类话。也真有周作人这样的人,把好心当恶意。”当时周作人在北京大学已是资深教授,月薪280银圆,兼职220银圆,再加上稿酬、版税,月收入至少500银圆(合今2万多元)以上,比当时的鲁迅有钱得多,不像早先那样再需要长兄的扶持。一旦觉得从长兄身上难以再任意榨取,周作人终于翻脸了。他所要独吞的,是八道湾的大四合院,这才是真值钱的。  难怪,鲁迅迁入西三条胡同新居后,于1924年6月11日“往八道湾宅取书及什器”时,遭到周作人及信子的辱骂和殴打。这“二弟”的真实目的还不是为了尽量霸占兄长的器具文物?一句话,都是为了钱。  鲁迅曾对许广平分析说:“周作人的这样做,是经过考虑的。他曾和信子吵过,信子一装死他就屈服了。他曾经说:‘要天天创造新生活,则只好权其轻重,牺牲与长兄友好,换取家庭安静。’……”周作人“考虑”的首先是豪华的“新生活”所必须的大量钱财,权其轻重则是“钱”的轻重。话说到这里,也就够了。  第二回是日寇侵占北平以后,周作人附逆当了汉奸。他在《知堂回想录》等处一再为自己辩解。例如,战火初起时友人们劝他随众教授南下,他不肯走,说:“我因家庭关系,实在无法摆脱(有母亲、鲁迅的故妻另住别处,兄弟的故妻……及三个孩子均在京,我自己一家大小四人,我女儿和她的两个小孩,以上均住我处),我只能苦住下去。”既然表示要“苦住”,国难当头必须耐得住清贫,洁身自好,也不至于甘当汉奸卖国贼呀!  知弟莫若兄。鲁迅生前对二弟的评价是一个字:“昏”。  带着体温的一块钱  我在中学时,从某本回忆录中读到鲁迅本人说过的一段话,大意是:他曾遇见热心读者买他著的书,从口袋里掏出钱来放在他的手里,那一块钱还是热乎乎的,带着青年人身上的体温。鲁迅受了极大的感动,经常扪心自问,生怕自己对不起这样的读者。  这个故事给我印象很深。后来我通读《鲁迅全集》时,看到《写在〈坟〉后面》是这样回忆的:我的译著的印本,最初,印一次是一千,后来加五百,近时是二千至四千,每一增加,我自然是愿意的,因为能赚钱,但也伴着哀愁,怕于读者有害,因此作文就时常更谨慎,更踌躇。有人以为我信笔写来,直抒胸臆,其实是不尽然的,我的顾忌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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