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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大牢是帝国最高级别的监狱,可称“帝国第一监狱”。“犯人”入监,首先存在被关押在哪个牢房的选择问题。牢房并不都是一样的,差别很大。具体说,“帝国第一监狱”的牢房有两种:“老监”和“现监”。
“老监”有四个,每个监区有五个牢房。正中那间是看管犯人的狱卒住的,墙上有窗户可以透光,屋顶有天窗可以通气。周围四间则没有窗户和天窗,不见天日,空气不流通,而关押的犯人常常多达二百多个。狱中规矩,每天傍晚就锁门,天快亮时才开锁。晚上犯人大小便只好在里面解决,臭气与食品的气味相混杂。寒冬季节犯人睡在地上,到了春天很少有不生病的。一个犯人半夜里死了,其他犯人睡在他旁边,活人和死人头并头、脚挨脚而睡,没有办法回避,这样得传染病的人就更多了。所以入“老监”等于向鬼门关靠近了一步。“老监”里每天都有三四个犯人死亡,多的时候甚至每天有十几个,死了就从牢墙的洞口拖出去。
“现监”的条件要好得多,这是一些木板搭建起来的房子,所以也叫“板屋”。
根据规定,“老监”是用来关押重案犯的,那些大盗、惯偷、杀人要犯应该关入“老监”。“现监”则给正在打官司而没有结案定罪的人、被案件牵涉的人、证人,以及犯轻罪的官员住,类似临时拘留所,所以它不像关押重案犯的牢房那样结构牢固,而且密不通风。被关押在刑部大牢里的“犯人”,其实也不一定是有罪的人,或者是因案牵连,比如方苞本人,有些则是证人,比如某人因儿子不孝控告他儿子,左右邻居是证人,因此也被牵连关押。按道理,这些人应该住“现监”。
但是规定是规定,怎么执行却要看狱卒们的意思。一旦被投入狱,狱卒不问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先给你戴上手铐脚镣,关进老监,让你痛苦不堪。由于入“老监”是遭罪,能够去掉镣铐、住到“现监”里面就是一种犯人们求之不得的“待遇”。要进“现监”,这得花费几十两银子。
于是,你有钱、愿意给钱,可以从“老监”中脱身,押在“现监”里面;你没钱、不愿给钱,则会被押在“老监”里等死。这样事情就颠倒了过来:因相同的案子而入狱的人,罪行严重的反而可以住“现监”,罪轻或无罪的人却要进“老监”受苦。这种牢房选择的颠倒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它说明了权力的本质。
对于“犯人”来说,关押在哪种牢房关系到个人福利,关在“老监”意味着性命堪虞,关押在“现监”情况则要好得多,因此争取进“现监”是体现“福利最大化”的选择。但是你进“老监”还是“现监”的选择权不在自己手上,而在狱卒手里。换句话说,狱卒在这里的权力是决定犯人住在哪个牢房里的能力,这个能力能够直接影响犯人的个人福利。——对于本来应该住“现监”而现在住“老监”的人来说,狱卒的行为减少了他们的福利,所以行使的是“合法伤害权”;对于本来应该住“老监”而现在住“现监”的人来说,狱卒的行为增加了他们的福利,所以行使的是“合理赐福利权”。
刑部大牢狱卒决定“犯人”关押在哪种牢房的选择权本来微不足道,但经过他们出神入化的运用,却使人不由得望而生畏,因为这种权力直接影响到“犯人”们的生死,对于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了,所以对于狱卒们的那么点权力也不得不表示足够的敬重。清代的人说:“人命可出可入,讼狱可上可下,盗贼可拘可纵,帑藏可侵可渔,处分可轻可重,铨选可疾可滞,人才可升可降。”(尹耕云《胥吏论》,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小小的公务员有时候可以决定你的生死荣辱,你不敬重他是不行的。至于权力大者如君主,那就更加让人顶礼膜拜了。
先秦的思想家管子说到君主应该如何行使权力的时候说:“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管子?任法》)君主掌握了决定臣子生死、贫富、贵贱的权力,自然可以驱使臣子为自己卖命,又有谁敢不对他既敬又畏。
掌握权力者,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权力,他也会加以利用,做为增进个人福利的本钱,这是人类的生存本能和社会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可以主动为自己创造福利,也可以被动等待他人提供福利,于是他便在社会生活中进退自如,如鱼得水,甚至呼风唤雨,为福为祸。这,大概就是权力的诱惑力,也是许多人都有“权力的饥饿”的原因所在。
三 两权相权
吴思先生在其《潜规则》和《血酬定律》两书中强调了“合法伤害权”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但是,在本文看来,权力作为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它不仅仅表现在减少他人福利的“合法伤害权”上,还体现在增加他人福利的“合理赐福利权”上。那么,从权力对历史和现实的影响来说,到底是“合法伤害权”的影响大一些?还是”合理赐福利权”影响大一些呢?
关于这一点,《水浒传》中林冲和武松的故事能够给我们以启发。
《水浒传》中高俅为了陷害林冲,派人把林冲骗入“白虎节堂”,然后以没有命令擅自带刀进入“白虎节堂”是死罪的名义加害,这是“合法伤害权”的高明运用,林冲果然中招,最后被逼上梁上。《水浒传》中这一类的事情随处可见,从作为“太尉”(相当于国防部长)的高俅,到牢房的小牢头,整个官场从上到下普遍运用。但是,每一次运用“合法伤害权”,都会形成一个敌人,有可能遭受报复。高俅是成功地陷害了林冲,但林冲怀恨在心,一直寻找机会报复。高俅后来被抓上梁山,差点死在林冲之手。高俅没有死,一是因为宋江的保护,二是林冲性格软弱。
武松杀了潘金莲后被发配孟州牢营服刑,牢营的“差拨”(相当于狱警)拥有对犯人的“合法伤害权”,如果没有希望照顾的书信或用于打点的银子,“差拨”可以“害你性命”。“害你性命”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打杀威棒的时候重打;二是“盆吊”,就是先让你吃两碗干黄仓米饭,等你饱了,再带到土牢里面,用绳子捆起来,用草席卷成一团,塞了七窃,倒立靠在墙壁上,过不了多久“便结果了你性命”;三是“土布袋”,就是把你捆了之后用一个装黄沙的布袋压在你身上,也是用不了多久“便是死的”。(《水浒传》第二十七回)
武松最终没有被弄死,是因为“管营相公”(相当于监狱长)的儿子施恩运用了与“合法伤害权”相反的“合理赐福利权”。施恩让他的老爸免了武松的一百杀威棒,再以好酒好肉款待,这些做法增加了武松的个人福利,使他觉得应该有所报答,所以武松帮他打败了“蒋门神”,夺回了“快活林”酒店。
高俅运用“合法伤害权”,林冲成了他的敌人,想方设法来报仇;施恩运用了“合理赐福利权”,武松成了他的朋友,为了报恩而为他卖命。这就是“合法伤害权”和“合理赐福利权”运用的不同结果。“合法伤害权”的运用存在很大的风险,而“合理赐福利权”则不存在这种风险。
林冲因为性格不够坚硬、做事不够狠辣而导致了复仇机会的丧失,让高俅捡回了一条老命。武松是个狠角色,帮施恩夺回“快活林”酒店之后也受到了张都监一伙运用“合法伤害权”的陷害,但武松血溅鸳鸯楼,把张都监一家都杀了。林冲和武松的行动说明,实施“合法伤害权”是有风险的,只要对方不死,就要找机会报复。报复是否成功,一看能力,一看意志。林冲与武松武功各有千秋,都有报复的能力,林冲的失败只是在于他的性格不够狠、没有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
“合法伤害权”的运用要受到报复,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以一方福利的减少做为另一方福利增加的前提,这种情况不可能形成双赢格局,终究有不少隐患,被伤害者会一级一级反映情况——从到省内的县、府、道、司衙门一级一级上控,一直告到北京——京控,弄得不好会出问题,所谓的“合法”最终会变成非法。如果走程序反映情况没用,那会走极端,像林冲、武松那样以血还血。所以“合法伤害权”不能轻易使用。因为它“伤害”的对象太直接,被“伤害”者不可能任你宰割。
因此,“合法伤害权”的运用既违背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有体现社会公正的法律法规和体现社会正义的舆论,实际风险也比较大,不太容易获得满意的效果。“合理赐福利权”则不同,它虽然也以增加自己的福利为目的,但前提不是剥夺别人的福利,而是增加对方的福利,行的不是“恶”,而是“善”,这样在运用的时候就形成了双赢局面,因而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当然,它的运用之妙,在于两个字——“合理”,一定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做得太过分,滥用这种权力,那就不是“合理”,而是“违法”了,最终还是会出问题的。从人类历史演进来看,“合法伤害权”的运用渐渐减少,而“合理赐福利权”的运用则在增加。这一点从清代粤海关的事例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四 粤海关的事例
粤海关是清代的税关之一,设在广州。税关就是设在交通要道征收商业税的机构。广州是鸦片战争之前百年间大清帝国允许西方商人来华贸易的唯一口岸(即“单口通商”),粤海关的重要性也就可想为知。在1842年签定《南京条约》之前,粤海关的官吏们拥有对西方商人的“合法伤害权”,但在此之后,这种权力丧失,所剩的只有“合理赐福利权”了。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1704年,一艘外国商船在粤海关办理完相关事务后准备回航,回航需要办理一个出关手续,“按例要送规礼给新旧任的海关监督和他们的仆役;当船准备开航时,它的出口执照被阻留了20天以上,据大班猜想,是海关书吏作怪;所以他们'在12月15日'送给他礼银100两,翌日他们便获得出口执照。”〔1〕这个事例中海关书吏运用权力为自己创造福利的做法非常典型。海关书吏只是运用了发放“出口执照”(出关通行证)的时间,你不交银子他就拖着不发,外国商船在广州多待一天就要多花掉不少银子,更重要的是可能错过了回航的季风,为了让海关书吏给他们“出口执照”,这只外国商船的主事者在等候了20天之后总算是开了窍,送了100两银子后第二天就拿到了“出口执照”。粤海关书吏的这种做法可以看作是运用了“合法伤害权”。
鸦片战争之前,西方商人在粤海关处处被敲诈,按照后来的哈佛大学毕业生马士先生(1855—1933,是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管理中国海关行政的主要助手之一)的说法,“广州商馆里的外商们几乎没有止境地受到一个根据传统的中国方式而形成的海关机构的多方勒索。……在中国人的制度下,如果上下货物要进行得不致羁延,如果船员们稍有违犯规章之处而可以不被追究,那么,这些船就不得不满足和它们发生关系的每一个官方雇用人员的欲望;在这一个项目之下的勒索可以估计为每只船自一千五百元到二千元(合三六○磅到四八○磅)。”〔2〕
西方商人对于粤海关官吏运用“合法伤害权”的做法极其痛恨,这是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所以他们从来都没有放弃过抗争。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东印度公司策划了一场著名的“京控”,历史上称为“洪仁辉事件”。关于这个事件及鸦片战争之前西方商人在粤海关的遭遇,可以参见本书《陋规战争》一文,这里不拟重复。不过,西方商人的抗争没有效果,派外交使团——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马戛尔尼使团和嘉庆二十一年(1816)阿美士德使团来华交涉也没有结果,最后他们采取了武力解决的方式。大清帝国的官吏在为个人谋取“隐性福利”上花尽心思,面对洋枪洋炮却是一筹莫展。《南京条约》的很多内容,就是限制大清帝国海关官吏们运用“合法伤害权”。在这种情况之下,“合理赐福利权”得到了较多的发挥。以前靠直接向外国商人索取陋规,现在变成了一种互利互助的关系:外国商人中有不良商人,他们希望偷税漏税,甚至走私,而粤海关的官吏们可以帮助他们,粤海关的官吏们借助于“合理赐福利权”,外国商人也对这种权力的运用给予相应的好处。
马士说:“每一处海关里的办事人员继续进行要索并且收受为了使事情办得快些而致送的小费。为了办得迅速就要支付小费,那么,稍进一步要使虚报货物获得通过而不被查问也只要花钱就行,这样,不必跨很大的一步就会直接走私了。”走私的方式,无非是偷税漏税。“在纯粹由中国人控制的一切海关里,重量的以多报少直到今日还是普遍的,在我们现在谈论到的这个时期里,即由1843年到1854年,一般都是这样。欺诈的申报,把商品从某一类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另一类去,是很普遍的;生丝在商业上的计算单位是包,常常把两包打在一起,因而付税所依据的重量在海关职员的纵容之下仅达到实际重量的一半。直接走私——把洋货输入,中国商品输出,并不报关缴税——也是普遍的,有时在海关低级职员的纵容下得到方便,但是不需他们帮助,好像看不起这种无效的监视一样,也不是少有的事情。”走私的真相在英国领事出面干涉的两个案件——“玛利伍德女士号”(Lady Mary Wood)和“约翰德格代尔号”(John Dugdale)事件被揭露了出来,英国领事认为“走私只有在海关职员的纵容之下才有可能”。这两个案件发生在上海,但这种走私的模式和手段想必在全国都通用,广州也不例外。
走私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是海关官吏运用了“合理赐福利权”——让你偷税漏税,增加你的福利,同时你也拿出部分福利给海关官吏,双方互利双赢。如果说这种做法还是违反规定,有点寻租的味道的话,那么官吏运用合法裁判权,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合理赐福利权”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则越来越常见。
五 “速度钱”及其他(1)
用“合理赐福利权”可以解释很多与权力相关的社会现象,比如“速度钱”、“商业贿赂”、买官卖官、“性贿赂”等等。
(一)“速度钱”
“速度钱”(speed money)是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提出来的,主要意思是人们渴望避免官僚主义的低效率,花钱去加快政府机构的文件传送和决议达成的速度,用腐败去加快繁琐的行政程序,使企业运转减少障碍。这一点在上面的粤海关事例中有明显的表现。马士说“为了办得迅速就要支付小费”,完全符合缪尔达尔关于“速度钱”的定义。1704年的一艘外国商船为了尽快获得“出口执照”而花了100两银子,这100两银子显然就是“速度钱”。
实际上,中国人对“速度钱”早有体会,在中国古代也有专门的词指称这种现象,这个词叫做“需索勒掯”。日本学者内藤乾吉的《六部成语注解》一书对这个词专列词条进行解释:“官吏办事,必当速快,有时因需索使费而故意迟延,迫人行贿,曰需索勒掯(勒掯,强迫也)。”从解释中可以看出,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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